懲罰性賠償原則的舉證責任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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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懲罰性賠償原則的舉證責任是什麼意思?

懲罰性賠償原則的舉證責任是什麼意思?

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依現代各國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根據證明對象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是按照實體法觀點,舉證責任與訴請適用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密切聯繫;僅特定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才屬於證明對象內容。例如訴請適用違約責任的原告人不負有證明違約方過錯的責任,而訴請適用一般侵權責任的原告人則負有此種舉證責任。

二、舉證責任的分類

民事案件舉證責任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刑事案件舉證責任

1.人民檢察院舉證責任。

2.自訴人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以上就是有關懲罰性賠償原則的舉證責任具體內容,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舉證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並結合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和違法行為進行裁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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