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責任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責任是什麼?

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責任是什麼?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因此,針對食品經營者,是否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通常要考量兩個方面的因素:

一是行為的違法性。指行為違反了規定的義務或違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權,甚至侵害了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由於食品消費者和經營者的信息不對稱,食品經營者處於強勢地位,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將會造成個人和社會利益的極大損失;

二是主觀惡意性。《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了區別對待,對生產者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即生產者只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要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銷售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即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進行銷售的,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二、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懲罰性賠償

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96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條文規定得顯得簡單了一點,但也不能説“本身根本沒有提及損害要件。從其直觀的語義來看,無需存在損害事實,就能訴諸‘十倍賠償’”。“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這第二款的文義是有賠償請求權者同時有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而該條第一款規定的賠償是需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2015年大修後規定得更明確、具體、詳盡,應該説只要逐字讀一遍,對懲罰性賠償的構成不應再有不同的理解。以上供參考。

食品安全關係到人民羣眾的生活質量,如果對食品安全把握不嚴那麼勢必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具體的管理部門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來進行監督和處理,如果發生相關事件的,應當對照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行政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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