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5條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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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5條規定是什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5條規定是什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5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假亂真、以次充好,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二、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1、是經營者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即經營者故意製造假象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希望消費者陷入錯誤的認識而購買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務。

2、是經營者在客觀上已經實施了欺詐行為。如“最低價”、“甩賣價”、包退包換等。

3、是消費者由於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而陷入錯誤的認識中,購買了含有虛假成分的商品或服務。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協商和解

協商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爭議後,就與爭議有關的問題進行協商,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的活動。

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協商和解是一種快速、簡便的爭議解決方式,無論是對消費者還是對經營者,它都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途徑。事實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費者權益爭議都是通過這種方式解決的。

(二)消費者協會調解

消費者協會調解的前提是消費者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消費者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後,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調解,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消費者爭議可以通過消費者協會調解解決。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後,可以請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依行政程序解決爭議,與其他爭議解決途徑相比,申訴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強等特點。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提起訴訟(如消費者與經營者間有仲裁協議,則須首先申請仲裁,不服裁決結果再提取訴訟)

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在我國,訴訟大致分為三種形式:

1、刑事訴訟

2、民事訴訟

3、行政訴訟

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是可以依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的。可以向有關的部門進行投訴處理,或者是自行協商或者是進行訴訟的方式都是可以的,如果很明顯商家存在欺詐的行為,那麼是可以要求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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