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司法解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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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司法解釋有哪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司法解釋有哪些

)、賦予消費者反悔權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費者定作的;

(2)鮮活易腐的;

(3)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這裏的後悔權僅適用於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消費者直接到商店購買的物品,不適用該條規定。另外後悔權的期限是七日內,且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不在此列。

)、明確個人信息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這一條是針對現實中個人信息泄露、騷擾信息氾濫的情況,規定了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原則,對所收集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商業信息的發送限制等,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知假售假“退一賠三”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懲罰性賠償方面作出了很大調整,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此賠償原則僅針對經營者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所謂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綜上可知,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後,有許多不同於以往的新規,在賦予了消費者新的消費權益的同時,也賦予了我們的新的責任,本站小編通過解讀相關法律法規並進行整合總結,希望幫助您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司法解釋能夠有初步的瞭解,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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