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懲罰性賠償的概念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一、損害懲罰性賠償的概念是什麼?

損害懲罰性賠償的概念是什麼

懲罰性賠償是指法院在判決的一般賠償金之外,另行判決加害人支付的保障受害人損失的完全補償,並按照受害人或相對的受害人團體所遭受的損害或加害人的非法獲利,為懲罰加害人的不法行為、威懾或防止類似行為的發生的賠償金。

懲罰性損害賠償是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學中的一項新課題。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的多重功能。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具有密切聯繫,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使兩者保持一種比例關係。懲罰性賠償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別是美國法中採用的制度,但可以為中國法律所借鑑。它主要應適用於侵權行為責任而不是合同責任。針對毆打他人而又未構成犯罪的侵權行為而採用懲罰性賠償是非常必要的。中國的市場經濟尚處於發展階段,因此在產品責任中不宜廣泛適用懲罰性賠償。在某些情況下采用懲罰性賠償以替代精神損害賠償的辦法是可行的。在合同責任領域,它主要應當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的情況。

二、民事侵權的訴訟流程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就侵權人造成的這種損害後果而言,最主要的賠償金都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計算的,但懲罰性賠償也不是無據可依。可懲罰性賠償金的標準確實不能一概而論,懲罰性賠償金的性質類似於精神損害賠償金,該筆賠償金既帶有懲罰的性質,又可以彌補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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