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糾紛消費者維權難的原因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1W

得益於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即使足不出户,也可以在網絡之上購買商品,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網購引發的糾紛事件是比較多的,此時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維護,但是根據司法實際,網購糾紛消費者維權難。

網購糾紛消費者維權難的原因是什麼?

一、網購糾紛消費者維權難的原因是什麼?

1、訴訟管轄難以確認

《民事訴訟法》24、25條中,規定了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協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在網絡購物糾紛中,如果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法院管轄的話,就會存在一個問題:被告的基本信息不明確,導致不確定管轄法院。網絡購物不同於平常購物,在日常生活中購物一般商場的名稱、地址一般都比較明確,進而消費者在維權上就可以很快捷地找到管轄法院。但是網絡購物中,由於交易雙方都是用的虛擬名稱在網絡虛擬的平台進行交易,消費者對賣方的基本信息並不完全瞭解,以至於一旦產生糾紛,消費者連銷售商的真實名稱、經營所在地都不知,更不要談知道糾紛管轄法院在哪兒呢。

2、訴訟成本偏高,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由於網絡購物糾紛一般都是日常的生活用品,很多消費者之所以在網上購買商品主要是因為價格低廉,如果不是造成財產和人身等性質稍微嚴重的損害一般很難是訴諸法院維護自己的權益。例如商品並不含有其宣傳的功能等此類問題,很多消費者就不了了之了,因為本身價格便宜,如果再去追究,不僅要花費更多的錢,還會投入更多的精力,那本身貪圖便宜、方便的目的就完全沒有達到了,消費者在一般情況下就不會進行訴訟等方式進行維權。由於這種客觀原因的存在,很多網絡銷售商就虛假宣傳,通過價格低廉的優勢,抓住一般消費者不會對其進行追究的心理,瘋狂生產銷售,大賺一筆。這對消費者羣體會造成很大的損害,這是在瓦解市場的誠信體系。再有就是,本身標的額較小,如果受理繁多的普通網絡購物糾紛案,會造成對司法資源不能合理配置,造成浪費。

3、消費者獲取證據困難

一般消費者由於訴訟成本的問題都不會進行訴訟,即使有的消費者要進行訴訟維權,但是由於電子信息此類證據不易採集,再有就是現行民事訴訟法對此類證據規定並不是太明確。這是消費者維權的客觀障礙,需要通過法律法規明確規範才能改變。

4、適用法律不明確

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來規範網絡購物,造成了適用法律的混亂。04年的《電子簽名法》規定了一部分網絡購物的規範,但是它未對如何解決網購糾紛作出明確規定。《民法典》只是規範了一般買賣合同的規範,未對處於特殊環境的網絡購物進行規範,所以對網絡購物糾紛就不能進行有效地規範。現在亟需一部規範網絡購物的法律出台,08年的《網絡購物服務規範》和《電子商務模式規範》徵集意見稿,標誌着一部規範網絡交易的法律即將出台。

法律的出台不一定就能切實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更多的需要是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進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定義】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二、網絡購物履行問題

網絡購物區別於實體經營的主要區別是買方貨款的支付和賣方貨物的交付分別是通過專業化的第三方代為履行。

1、貨款的支付。通過上文分析,買方在註冊成為淘寶網會員的過程中,基於對其註冊條款的接受應視為雙方建立委託付款合同法律關係。在網絡購物過程中,支付寶(淘寶網)應負的義務就是買方在確認收貨後無條件地將對應款項匯至賣方,確保買方支付行為的及時履行。此種情況有別於實體交易中的第三人代為履行。依照《民法典》之規定,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雖然突破合同內容的相對性,但未突破合同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因代為履行第三人違約承擔責任的仍是原合同債務人。但在淘寶網購物交易的過程中,買方將打款至支付寶時其應付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對於支付寶和賣方之間因匯款行為產生的糾紛,應依據其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進行解決。

2、貨物的交付。賣方通過物流公司將貨物交付至買方手中應視為合同義務的代為履行。此過程涉及買方與賣方的買賣合同,賣方與物流公司的貨物運輸合同。因運輸費用負擔主體的不同,主要分為賣方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和賣方代辦託運。賣方為了促銷,承諾包郵,郵費由賣方負擔,或者買方在付款時預付郵費,然後賣方通過與專業化物流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物流公司將貨物安全運送至買方手中,從而完成標的物的交付。無論上述何種方式,賣方都對商品本身和物流安全承擔責任,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存在,不會突破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的相對性。因物流公司原因導致違約的,基於合同的相對性,賣方應向買方承擔違約責任。賣方在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後,基於貨物運輸合同對物流公司享有追償權。同時,貨物所有權在買方簽收時即發生轉移,所有權轉移標的物的風險隨之轉移,在交付之前非因買賣雙方的原因導致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後其風險應由買方負擔。實踐中買方通過電話的形式要求物流公司將標的物交由物業管理公司或門衞等行為,應視為指示交付,所有權和風險在代為簽收人簽字之後發生轉移。

主要是訴訟管轄權難以確定,此外訴訟成本也是比較高的,且由於法律建設不夠完善,消費者又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故而通過網購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是比價困難的。所幸在現實生活中,網購糾紛案件並不是十分常見。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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