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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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析: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訴訟費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交納的費用,可以不交納或免予交納訴訟費用的除外。訴訟費一般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等。
三、訴訟費用一般由敗訴方負擔,但勝訴方可以自願承擔。常見的訴訟費用分擔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由法院決定;
2、離婚案件中,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法院決定;
3、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或上訴人撤訴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上訴人自行負擔;
4、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5、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用,由起訴人或申請人負擔。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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