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放二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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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開放二胎政策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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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二胎政策開放之前生的二胎在二胎政策開放後,是否還會處理

一、法律允許有利追溯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一般原則,理由是法律不能要求行為人以今天的規則要求昨天的行為,即要求其承擔自己從未期望過的義務。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並非絕對。目前各國採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法。我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亦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別規定除外。因此,法律允許有利的溯及既往。  二、從立法者目的來看  國家放開計劃生育政策啟動單獨二胎新政,是為了緩解結構,緩解老齡化帶來的社會福利壓力。同時也是為了讓更多獨生子女家庭有保障,降低了年輕人以後贍養老人的壓力,降低單獨家庭的“失獨”風險。新政策的出台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是逐步放開生育政策的一個過程,根據立法者本意只要當事人符合生二胎的要求,且在政策出台後未被徵收社會撫養費,即應不認定為超生。  三、如果認為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則該行政行為不具有合理性  單獨二胎政策出台賦予了單獨家庭生二胎的權利,如果將政策出台日之前生的小孩認為是超生的話?那政策出台後十個月之類生的小孩是否都屬於超生呢?因為這些小孩都是在政策出台前就已經成為了胎兒。如果認為之前出生的小孩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而政策出台第二天之後出生的小孩不需要繳納費用的話,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且行政行為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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