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懷孕女方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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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懷孕女方提離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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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懷孕男方可以提離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律的規定體現了對特定期間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這是因為,在上述期間內婦女的身心都處於比較虛弱的狀態,如果在此期間內男方提出離婚,對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兒、嬰兒的健康都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所以,法律對該期間內男方的起訴權作了限制。

但是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不是絕對的,在特殊條件下, 出於對男女雙方利益的綜合考慮,法律允許男方提出離婚。這些情況主要有:

(一)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

(二)女方小產後,身體健康已恢復;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一)是因為女方有自己的過錯;(二)是因為這時已經不存在婦女的身心都處於比較虛弱的狀態的情況;(三)是因為這時女方已經不是處於弱勢地位,相反,男方處在弱勢地位;(四)是綜合雙方情況,最好地保護弱者利益的結果。

關於女方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導致懷孕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因通姦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覆》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該與婚後通姦行為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係尚未建立,男女雙方之間還沒有產生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婚前性行為只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所以,對女方因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導致懷孕的情況,應當依照《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處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處理。

由於司法機關處理離婚等訴訟事宜,是需要成本的,故而民事主體需要繳納訴訟費,這也就回答了向法院起訴離婚要錢嗎這個問題。為了規範司法機關的收費行為,我國立法機關,也制定了具體的收費標準,在瞭解這些標準的前提之下,可以對司法機關的行為,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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