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二胎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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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二胎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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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一)、生育婦女年齡未達到25週歲,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徵收;

(二)、生育婦女年齡為25-28週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準徵收:

1、間隔期不滿1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40%徵收;

2、間隔期達到1週年、不滿2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徵收;

3、間隔期達到2週年、不滿3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20%徵收;

4、間隔期達到3週年、不滿4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徵收。

(三)、生育婦女年齡超過28週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準徵收:

1、間隔期不滿1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徵收;

2、間隔期達到1週年、不滿2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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