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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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社會撫養費是國家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君而收取的費用,來補償補償政府的公共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現在由於二胎政策的全面放開,社會撫養費也有所改變,當然也有地方的差異;接下來本站的小編為大家分享2017年浙江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供大家參考。

根據2017年1月14日修訂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徵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徵收

(四)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後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徵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徵收; 

(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徵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加倍徵收; 

(七)民政部門、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收養子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在五個月內改正;當事人未在五個月內改正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徵收。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還應當按照其超過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二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浙江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具體更準確的內容還需要諮詢當地的相關部門,社會撫養費主要針對的是超生的家庭,由於我們計劃生育會隨着經濟的發展而有所調整,作為當事人一定要多關注相關的地方政策,也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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