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二胎社會撫養費繼續徵收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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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二胎社會撫養費繼續徵收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山東二胎社會撫養費繼續徵收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達到規定的再生育年齡或生育間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徵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違法多生育子女的標準徵收;

二、徵收撫養費的對象

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台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徵收撫養費的變更情況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綜合上面所説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一般都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來進行辦理,而對於徵收的標準就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辦理,如果要生育二胎那麼就必須要慎得部門的同意,同時併合法的取得生育證這樣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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