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户口註銷後如何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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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户口註銷後如何恢復?

對於户口註銷後如何恢復?

(1)户口註銷後可以帶上户口本、讓父母帶上身份證,一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查閲户籍檔案,看户口被註銷的原因是什麼。

(2)如果是誤操作、漏登記了:請求公安機關根據紙質檔案補上就可以了。

(3)如果有註銷户口的證明材料、註銷户口程序不違法的,查清是誰、什麼單位提供的註銷證明,找出具證明材料的人或單位理論、並要求其更正證明材料、到公安機關協助恢復登記並賠償損失。

(4)如果是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擅自在沒有證明材料的情況下違法註銷了户口,要求公安機關恢復户口登記、並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失,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或是公安的同級政府提起行政提議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告公安濫用職權、行政不作為。

二、户口註銷的條件

(1)公民因被害、自殺、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應根據死者家屬或發現人的申報和《法醫鑑定書》或死亡地公安機關其他有關證明,經過核實,辦理死亡登記手續。

(2)公民在遷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單身遷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記機關在其遷移證上註明途中死亡情況,將其遷移證寄給遷入地户口登記機關,由遷入地户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和死亡登記。全户遷移的應在遷移證上註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點,由遷入地户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和死亡登記。

(3)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和死亡兩項登記,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計算機上登記,嬰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則不進行出生和死亡登記。

(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關係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決書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持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判決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恢復户口。上述兩項,應在人民法院判決後30天內申報。

(5)辦理步驟及注意事項。死亡註銷手續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場辦理註銷手續,在辦理死亡户口註銷的同時收繳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剪角作廢後進行登記保存,統一銷燬。

對於户口註銷的具體情況,是可以嚴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處理的,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由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辦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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