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時的户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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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拆遷的後續程序問題一直是司法實務界與理論界都廣泛討論的焦點,也是人們關注的問題之一。那麼,房屋拆遷時的户口政策是什麼?户口管理如何處理?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房屋拆遷時的户口政策

確定拆遷範圍後,所在地公安部門在接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通知,暫停辦理拆遷範圍內的居民常住户口的遷入和分户手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可准予辦理常住户口遷入手續:

(一)居住在拆遷範圍內,有常住户口的婦女所生的嬰兒;

(二)按規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畢業生和批准退學、休學以及取消畢業分配資格的學生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四)公派和因私出國(境)人員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五)遠洋海員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六)經市人事勞動部門批准從市外調回本市或從郊縣調入市區的幹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需在拆遷範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户的;

(七)幹部、職工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八)歸國華僑、港澳台胞遷回拆遷範圍直系親屬處定居的;

(九)被撤銷失蹤、死亡宣告的人員,返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十)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少教人員遷回拆遷範圍家中的;

(十一)在暫停辦理居民常住户口遷入手續前,已辦理完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分户、調配等手續,尚未辦理户口登記手續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規定準予辦理户口遷入手續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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