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農業居民户口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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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農業居民户口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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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農村户口宅基地怎麼辦

農村的承包地是國家分給村集體的,户口遷出村集體,自然不能享有農村的承包地。

雖然土地管理法規定,只要經過三分之二的村集體成員表決同意,遷出人員可暫時耕種承包地。

但是現在每個農村都是人多地少,確權之後,村集體將會統一收回這部分耕地也是大勢所趨。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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