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記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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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記地是什麼?

在處理民事糾紛時,如果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一般是到被告居住地法院辦理。這時,就涉及到公民居住地的確定。在最新頒佈的《民法典》裏面,對自然人和法人的住所認定做出了説明,那麼《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記地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記地是什麼?

《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通常自然人會以居所作為住所,但也有的人並不在户籍所在地住,甚至有幾個居所,這種情況下,到底以哪個地方為住所,法律規定以經常居住地作為住所,法律上的住所只能有一處。住所的確定,使法律關係集中於一處,有利於確定權利義務,解決糾紛。如婚姻登記、失蹤、繼承開始、債務履行地、票據權利的行使、審判管轄、書狀送達、國籍的取得和恢復,以及國際私法上關於法律的適用等問題,都需要以住所為標準來解決。法人住所的法律意義,一般與自然人相同。

二、住所和居住地有何不同?

居所與住所不同。居所是指暫時住居地,但暫住不是短時的意思,而是有預定期間,在特定事務終了後即離去之意。通常認為,一個人如果沒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國有住所在本國沒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以其居所為住所解決各種法律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原告、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法人住所如何確定?

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它和自然人一樣,能以一個主體的資格參加民事活動。作為法人應按照法定程序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當法人只設一個辦事機構時,則該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而當法人同時設有多個辦事機構時,則應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所謂主要辦事機構,是指在數個辦事機構中處於中樞地位的辦事機構,是統率法人業務的機構。根據有關法人登記法規規定,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住所,屬於登記事項。因此這兩類法人的住所,應以登記記載為準。

綜上所述,為了明確公民的住所,《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記的居住地為住所,法人的住所則是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這樣一來,今後在打官司的時候,就不會因為法院的管轄問題引發爭議。從法律上面確定住所,對於法律文書的送達效力也是有積極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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