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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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怎麼辦

俗話説,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國公民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一般來説,我國公民在成年以後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自然人下落不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話,對家庭的影響肯定是非常大的。在下文中小編將為大家介紹一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怎麼辦?

一、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怎麼辦?

《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二、自然人失蹤的財產如何處理?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1、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3、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我們可以看出,根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該自然人失蹤,但是如果時間更長的話,就可以直接由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了。自然人失蹤或者死亡的話,其財產由法院指定的人進行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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