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的國家計劃生育三胎政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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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雖然民族很多卻除了漢族以外其他的民族出現了人口稀少的情況,所以為了保證少數民族在中國的人口比例能夠得到提高就在限制漢族人口的基礎上對少數民族的生育問題放開了三胎的計劃,那麼,少數民族的國家計劃生育三胎政策是什麼?

少數民族的國家計劃生育三胎政策是什麼?

一、少數民族的國家計劃生育三胎政策是什麼?

在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基礎上,規定有六種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中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城內定居的,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居民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和夫妻雙方或一方為鄂倫春、鄂温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錫伯、俄羅斯族的,已經生育兩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其中雙方均為邊境居民的地區包括黑龍江省的漠河、塔河、呼瑪、黑河市愛輝區、孫吳、遜克、嘉蔭、蘿北、綏濱、同江、撫遠、饒河、虎林、密山、雞東、穆稜、東寧、綏芬河共計18個邊境縣(市、區)。

二、少數民族地區的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規定:

蒙古族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非城鎮户籍的蒙古族公民,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三胎。達斡爾族、鄂温克族、鄂倫春族公民,提倡優生,適當少生;要求節育的,給予技術服務。蒙古族、達斡爾族、鄂温克族、鄂倫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公民,一對夫妻只可生育兩個子女,不準生育第三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定:

城鎮少數民族居民一對夫妻只准生育兩個子女,少數民族農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三個子女。符合特定條件的可再生育一個子女。

廣西壯族自治區規定:

夫妻雙方為瑤、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仫佬等一千萬以下人口少數民族的,經批准可以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但生育間隔時間不得少於4週年。

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定:

職工、城鎮居民和農民,夫妻雙方或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生育2個孩子;一些山區縣的少數民族農民可以生育3個孩子。

西藏自治區規定:

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職工和城鎮居民,提倡一對夫婦生育2個孩子。對農牧區的少數民族農牧民只提倡優生優育、晚婚晚育,不限定生育胎數;如有自願實行計劃生育的,給予技術指導。

雲南、貴州、青海省的大致規定是:

少數民族可生育2個孩子;有特殊情況的少數民族農牧民,經過批准多生育1個孩子。對總人口很少的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標。

綜上所述,政策的出台出於對少數民族的血脈延續的問題的保護,所以就不能夠像針對漢族一樣進行人口上的嚴格限制,所以就用明文的方式特殊地照顧少數民族可以在政策之內生育三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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