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再婚生育政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根據我國最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國家再婚生育政策是什麼

對於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婚前有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1、對於子女病殘生育,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鑑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2、另外,基於維護再婚家庭穩定的考慮增加了一款,規定對於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遺傳性病殘且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個子女。強調生育必須辦理《準生證》。

(一)再生育政策按有利於當事人原則適用

此次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規定,新增一條:夫妻雙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關於再生育情形,在這部法律修訂之前,各地的條例在規定再生育情形時,地區之間有一定差異。概括起來大概有八至九種類型,各地的情況比較複雜。

舉例來説,按照各地現行計生條例,關於再婚家庭生育子女的問題上規定較嚴格,只有當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時,才能獲准再生育一個孩子;而廣東規定較為寬鬆,包括一方有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雙方各有一個子女,但都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或者是雙方各有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子女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這三種情況都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因此,若按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一個北京人和一個廣東人再婚組合家庭後,就應該可以按照更寬鬆、更有利於這對夫妻的政策來選擇是否再生育。

(二)關於生育三胎的規定原配夫妻申請生育三胎條件:

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一方經有關部門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

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

一方為本市農業户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女方為本市農業户口,無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贍養老人的。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本市二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三)再婚夫妻申請再生育三胎條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

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户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綜上所述,再婚生育政策的相關規定也是需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計劃生育政策的認定上,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可以向計劃生育部門申訴處理,但再婚生育與需要取得相關的批准,否則屬於超生的則需要支付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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