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三胎社會撫養費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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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三胎社會撫養費規定是什麼?

一、深圳生三胎社會撫養費規定是什麼?

深圳生三胎社會撫養費規定是按深圳去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4870元計算,如果一個深圳富人年收入在30萬元,其違規超生一個孩子(即違規超生)被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最高可為:2×6 (30-2)×2=68萬元,最低標準也有2×3 (30-2)×1=34萬元。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公共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佈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徵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2、徵收對象: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台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3、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台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深圳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深圳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廣東省2002年制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55條規定,按深圳去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4870元計算,如果一個深圳富人年收入在30萬元,其違規超生一個孩子(即違規超生)被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最高可為:2×6 (30-2)×2=68萬元,最低標準也有2×3 (30-2)×1=34萬元。這還只是夫妻一方的罰金,加上配偶方的罰金就不止了。違規超生兩個以上的,再翻倍計算。即使按年收入12萬元計算,如果違規超生1個孩子也將被最高徵收社會撫養費32萬元。

日常生活中,每個地方確實由於地理位置以及其他方面的綜合因素導致經濟發展的速度不一樣,這種差異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各種費用的徵收,比如説在社會撫養費用這個方面,經濟狀況好的城市相對來説所繳納的費用就會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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