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超生一胎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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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超生一胎社會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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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一胎是否需要交社會撫養費


《婚姻法》第25條也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上述法律,一方面沒有否定未婚人士的生育權,另一方面保護着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權。

但是,對未婚人士生育權的規定較為寬泛、模糊,忽略甚至明顯限制未婚人士生育權的法規和行政行為時有出現。比如,根據2014年3月27日通過並開始實施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同時第五十三條又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上一年當地城鎮居民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也就是説,即使是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也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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