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的算法怎樣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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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的算法怎樣計算的

一、社會撫養費的算法怎樣計算的

國家法律規定如下:《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城鎮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以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徵基數,本縣(市、區)沒有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統計數字的,可以本設區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徵基數;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高於前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實際可支配收入為計徵基數。

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以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基數;當事人實際純收入高於前述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實際純收入為計徵基數。

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實際純收入,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核實;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

1、計劃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據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標準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徵基數的3.5倍徵收;

(二)、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未申請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徵收;

(三)、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經查實,進行了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引產後,再懷孕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徵收;

(四)、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徵收;

(五)、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徵收。

法律規定公民超生的,必須繳納相應的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用於國家的建設和人口的管理,超生人員應積極的繳納,繳納後才能對這類人員的子女才能夠上户口,相應的子女才能正常的上學、工作、醫療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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