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孕婦打流產了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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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孕婦打流產了判多少年?

把孕婦打流產了判多少年?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按《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0年3月29日 司發[1990]070號)重傷是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其他對於人體健康的重大損傷包括:

第七十七條 損傷引起子宮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條 孕婦損傷引起早產、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併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

所以行為人已經涉嫌犯罪.不但要負刑事責任,還要負賠償責任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還應該向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二、故意傷害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把孕婦打流產顯然是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在司法實踐中還應當區分是故意傷害還是無意傷害來進行認定,對於故意傷害造成孕婦流產的肯定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是無意造成的傷害一般是可以由雙方協商後進行賠償處理的,無法協商的可以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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