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能生孩子辦準生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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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能生孩子辦準生證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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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可以生孩子嗎




    可以。緩刑婦女具有生育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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