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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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承攬合同糾紛

重慶桑德公司與深圳方信達公司簽訂承攬合同,約定由方信達公司為桑德公司生產用於車載導航儀的電路板。雙方系長期合作關係。在此過程中,桑德公司發現用方信達公司生產的電路板生產的導航儀出現較大比例的質量問題。雙方就質量問題多次郵件往來溝通,方信達公司也派員到桑德公司就產品質量問題到現場溝通,並作出承諾對已產生的不合格產品按一定金額予以賠償。因出現質量問題,桑德公司遂停止了對後續貨款的支付。為此,方信達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桑德公司支付貨款40餘萬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桑德公司委託我代理了此案。我們向法院提起了反訴,要求方信達賠償因其不合格電路板給桑德公司造成的損失17萬餘元。本案通過庭審質證辯論,原告對我方提出的相關索賠的證據不予認可,認為質量問題的原因不明確,不能證明系原告提供的電路板造成。為此我們向法院提出了鑑定申請。並將被第三方退回的涉案一百多台問題導航儀全部寄往深圳法院準備鑑定。通過雙方反覆的協商交涉,由於原告對質量問題自己是明知的,但從我方角度看,由於管轄法院在深圳,鑑定也是法院指定在深圳鑑定,我們相對比較被動。且需要鑑定的事實對於我們而言也有一定風險,不但要鑑定電路板系方信達生產,還要鑑定該電路板存在質量問題,且該質量問題是車載導航儀不能正常使用的直接原因。最終通過雙方代理律師的反覆討價還價及法院的主持調解,本案最終以調解結案,原告同意支付12萬元作為質量問題的損失賠償,我方同意在扣除該12萬元索賠款後支付對方剩餘貨款,並將報廢產品交由原告處置。本案辦理結果對委託人桑德公司來説還是比較滿意的。回顧本案,當初雙方簽訂的承攬合同關於產品質量標準以及管轄權約定對我方嚴重不利。合同條款對質量標準約定不明確,導致糾紛中對質量問題的認定雙方各執一詞,且約定管轄為對方所在地法院,這就讓糾紛產生後我方陷入被動。通過本案的辦理,已經向委託人提出了法律建議,對後續與其他廠家簽訂的合同文本進行了全面修訂,以最大限度防止糾紛的產生。

裁判結果

本案最終以調解結案,原告同意支付12萬元作為質量問題的損失賠償,我方同意在扣除該12萬元索賠款後支付對方剩餘貨款,並將報廢產品交由原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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