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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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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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加工承攬合同主要是以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產為履約內容的合同,承攬方履約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設備、技術,人力為前提條件的。因此,加工承攬方所在地應為合同規定義務履行的地點,即合同履行地。

所以,在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和加工承攬方所在地。

律師建議在訂立加工承攬合同時,應當對加工質量、原材料提供及風險負擔、交貨方式等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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