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審核分包合同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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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監理是施工單位與有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就監督管理工程簽訂的合同,一般來説,監理是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但是有些時候,監理單位也可以監理分包單位,那麼,監理審核分包合同是怎樣的呢?今天,本站小編您介紹具體內容。

監理審核分包合同是怎樣的

監理審核分包合同要注意以下細節:

一、合同簽訂要及時。有些分包工程不能及時簽訂合同,只管幹活搶進度,形成了合同事實,或將某些敏感的經濟條款放到工程幹完再談,使項目的合同談判處於非常被動狀態,達不到預期的分包目的,從而使雙方引起扯皮和發生經濟糾紛

二、合同簽訂要執行會簽制度。合同正式簽訂前,要執行會簽制度,公司可以明文規定未給會籤的合同都屬個人行為,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從而杜絕個人行為給單位造成損失,如,項目經理個人或項目其他領導或部門負責人私自簽訂的各種出賣公司利益的不平等合同。

三、合同簽訂人要合法。一些項目領導未經法人授權,非法與分包商簽訂各種合同是分包合同管理混亂的一種表現,項目經理為公司授權對外簽訂合同的唯一合法代理人,其他任何人未經公司法人授權不得對外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否則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四、預付款問題。除非分包大型的工程,一般的小型分包工程,分包商都具有一定的資金籌措能力,因而不應支付工程預付款,即使是大型分包工程,如果分包商不能出具相應保函,也不能支付預付款,否則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就會處於被動狀態,從而給企業帶來較大的風險。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有很多問題出現在各種表現形式的預付款上(包括借款),項目分包工程出現的超支付現象就是其突出表現。

五、工程轉包及層層分包。分包工程如果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出現轉包及層層分包現象,因此,為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在合同中應註明“出現此類現象視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六、工程進度控制。有的分包商由於種種原因,有時會出現“佔着茅坑不拉屎”的現象,更有甚者很長時間聯繫不上分包商,使項目處於很大的被動狀態,因此,合同應中明確規定“承包人或其書面授權的代理人未經甲方同意,私自離開工地七天或雖經甲方同意,但超過約定期限七天,致使工地處於停滯狀態達七天以上”視為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監理分包合同,要審核合同的簽訂時間,簽訂人的資質,工程進度,如果合同不合格的,分包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希望本站網站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若是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不妨到我們本站網站上找尋專業的律師進行相關的諮詢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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