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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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嗎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嗎?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二、具體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這就説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實際交付的時候,才能使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後,貸款人僅於到期時請求借款人返還本息。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特別規定: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於實踐合同

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此,貸款人不支付借款的,借款人不得主張違約責任。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既可為有償,亦可為無償

①約定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②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③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無論借款合同是否約定了利息,自遲延之日起,借款人都應當支付“逾期利息”。

三、相關概念的闡述:

1、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2、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我國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調整兩部分內容,一是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關係,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其中以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係為主。

四、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內容都包含哪些?

主要包含借款金額、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託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五、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主要形式: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借款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間借款既可以採用 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是否有償等具體情況選擇訂立合同的形式。

由此我們知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所以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也從借款交付時生效,同時借款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條件,以雙方約定為主,這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符合合同的建立意圖。同時,為了避免借款合同產生糾紛,雙方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慎之又慎。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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