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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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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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嗎?你們能簡單的説明嗎?

(一)借條的名稱最好不要寫成欠條

欠條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係。因此借款時避免出現欠條可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要寫清楚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係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係,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還款到期日之後的兩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將利息約定在借條中

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借款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範圍內約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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