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合同注意事項在我國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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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社會,專利是非常重要的一項知識產權,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專利是可以進行轉讓的,當然在轉讓的時候需要簽訂專利轉讓合同,因此大家都想要知道專利轉讓合同注意事項在我國包括哪些?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專利轉讓合同注意事項在我國包括哪些?

一、專利轉讓合同注意事項在我國包括哪些?

《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專利權轉讓後,原專利持有人不再享有專利權。所以在辦理專利轉讓時要謹慎處理。專利權是智力成果的體現,有無限的權益,所以對於專利轉讓事項要從各方面綜合考慮。專利轉讓從簽訂轉讓合同到備案成功,有一系列的程序要走。

在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時要注意幾個問題:

1、確定專利的所有權問題,先檢索專利的法律狀態,確定其為有效專利。不管是私下直接轉讓還是委託代理機構辦理,都要非常確定轉讓方持有專利權的合法性和轉讓的合法性。

2、確定專利的歷史問題,瞭解專利以前是否與他人簽過許可實施合同,以及專利權人自行是否實施過,並要明確這些問題的法律責任及解決方法,避免重複買賣。

3、檢查必備的法律文件,專利轉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都要提供真實有效的法律文件。

4、認真審核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條文,務必條款清晰,明確責任。

5、專利權轉讓協議需經國家專利管理機關登記公告後才能生效。簽訂專利轉讓合同後要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做變更。

專利權轉讓合同會涉及到一些轉讓費用、變更的問題,如果權利人不熟悉流程的,建議向專利代理機構諮詢並委託服務機構幫助簽訂。

二、專利合同糾紛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條列舉了16類專利糾紛。其中,第3項屬於《規定》的專利合同糾紛;第1、2、4、5、6、7、9屬於權屬、侵權糾紛,見《規定》第143條;第8項涉及臨時措施,見《規定》第339條和第340條;第10~15項屬於行政糾紛。[5] 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6] 第10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7] 第14條,《合同法》第34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8] 第22~2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7條。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第12條、第47條、第54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5條,《合同法》第18章第3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部分。

專利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

專利申請權轉讓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這類專利合同糾紛是在專利申請權轉讓或者專利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引起這類糾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①在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存在爭議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的有關權利轉讓的合同可能無效,從而給受讓人造成損失,引起糾紛。②沒有取得共同申請人或者共同專利權人的同意,單獨將權利轉讓引起的糾紛。③專利權已經失效(自動放棄或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原專利權人沒有及時通知受讓人,從而引起糾紛。④由於雙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而引起的糾紛。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屬技術轉讓合同的一種,對糾紛的解決可直接按照《合同法》[2] 中關於技術轉讓合同的規定處理。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指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因對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產生的糾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也屬於技術轉讓合同,對有關糾紛的處理也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專利技術中介合同糾紛專利技術中介合同屬於技術服務合同的一種,它是專利代理機構、信息諮詢機構、技術市場及個人為傳遞技術情報信息,組織工業化、商品化生產,促使專利權人和實施單位訂立的一種合同。這種合同可以是專利供應方和專利需求方與中介方共同簽訂,或由供、需雙方分別與中介方單獨簽訂。合同建立在供、需雙方對中介方絕對信任的基礎上,自願通過中介機構實施。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是供、需雙方與中介方發生的糾紛,應按技術服務合同來規範各自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與專利代理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第19條和《專利代理條例》。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專利轉讓權和專利申請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其次再轉讓的時候需要注意專利的一些歷史問題,其次還需要了解一下專利的所有權歸屬,最後就是一些法律上的問題需要了解。具體的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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