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1、土地使用權人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轉讓合同無效。

土地轉讓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2、在訂立合同前,需要理清標的土地是工業用地還是住宅用地。如果需要改變土地性質,那麼合同應當載明若不能辦理土地性質變更手續時的權利和義務

3、應當保留辦理一切相關手續的證據,即使相關手續並沒有成功辦理,也需要有“辦理過相關手續”的證據。

比如合同約定由開發方承擔辦理項目相關手續的主要義務,而提供土地方進行輔助,那麼開發方保留相關證據是十分有必要的。因為如果相關手續辦理沒有成功,導致合同沒有被成功履行,那麼“辦理相關手續”將會成為一個違約條件。如果沒有保留相關證據,在庭審過程中就可能會被認定為“沒有積極辦理手續,構成違約”。

4、土地轉讓款約定好付款時間。

在土地轉讓合同中,如若沒有約定好付款時間,可能會影響到預期收益。因為開發方即使是不及時支付款項,也不影響合同約定的履行。只要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好,那麼開發方就可以依照約定對土地進行開發。雖然款項是能夠收回來,但明確了付款時間更加有利,而且對於土地轉讓的這種大額款項,應當謹小慎微。

5、開發方應當在土地使用權證等手續證件完善後,再對土地進行開發。

在土地證件不齊全的狀況下,土地轉讓合同無法順利履行,那麼合同應當解除。如果開發方過早對土地上建築進行了拆除工作,那麼開發方需要就拆除的建築物承擔賠償責任。

6、如需要雙方配合,改變土地性質後才能對土地進行開發,那麼合同需要載明不能改變土地性質的責任承擔。

一般來説,轉讓方具有積極配合開發方辦理土地性質轉變手續的義務,而開發方既有辦理土地手續的義務,也有對該土地狀況的審核義務。如果在合同中接受了不利條件(土地性質尚未改變),那麼開發方就需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一旦土地性質無法改變,將難以判定違約方,因為改變土地性質手續的辦理需要雙方的共同配合。因此最好在合同中就載明此種情況的責任承擔,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

土地轉讓應當簽署書面的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歸屬問題也應明確,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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