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主體可以是什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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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主體可以是什麼人

合同履行主體可以是什麼人

合同履行主體不僅包括債務人,也包括債權人。

因為,合同全面適當地履行的實現,不僅主要依賴於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同時還要依賴於債權人受領履行的行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體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除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性質上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債務人的代理人進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為是法律行為時方可適用。同樣,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為受領。此外,必須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質,第三人也是正確的履行主體。不過,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時,該第三人並不取得合同當事人的地位,第三人僅僅只是居於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的地位。

二、合同的履行地點

履行地點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受領給付的地點,履行地點直接關係到履行的費用和時間。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履行地點往往是糾紛發生以後用來確定適用的法律的根據。

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債務人就應當在該地點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當在該履行地點接受債務人的履行行為。如果合同約定不明確的,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履行地點仍然無法確定的,則根據標的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履行地點。如果合同約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合同,説的簡單一些,其實就是合同的當事人,在法律法規的要求下,按照合同中的約定,恰當的、積極的來履行自己合同義務。不過,要是當事人一方一開始就不具有履約的能力,那麼可能構成合同欺詐。根據我國《民法典》中的規定,可以認定簽訂的該合同無效。因此造成另一方損失的,可以要求欺詐的一方做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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