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擔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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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債的一方當事人於債成立後履行前,為保證債的履行,而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的債的一種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的20%。
(1)定金是合同成立的一種證明。定金是雙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履行而約定的,其比例不得超過合同目標總額的20%。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期限的,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時起生效。
(2)定金是合同的一種擔保形式。按照法律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雙方當事人為了避免定金罰則的制裁,必須認真履行合同的義務,這就體現了定金的擔保作用。當然,採取定金擔保,違約一方仍然要按具體情況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不能以定金代替。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的作用。當合同履行後,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權收回定金,或者折抵價款。在後一種情況下,定金又起到了預先支付的作用。但是,這與預付款是不同的。預付款不起擔保作用,不存在不返還或雙倍返還的問題,它只是一種結算辦法,在合同履行後進行結算時多退少補。因此,在訂立合同時,預先支付的錢款是定金還是預付款必須明確,以免引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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