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和技術合同要包含那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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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和技術合同要包含那些內容

資金和技術合同要包含那些內容?

應該包含以下的幾個內容:

1.保密條款。保守技術祕密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範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生。

2.成果歸屬條款。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對於後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如採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由於技術合同專業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範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複出現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後糾紛。

二、技術合同的特徵

1、特定性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技術祕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技術合同的標的是非常寬泛的,可以是工業、農業、交通運輸、醫療衞生、環境保護、國防建設以及國民經濟各部門所能應用的技術成果,不受行業、專業和自然科學學科的限制。但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是已經存在的技術成果,不包括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如果當事人以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為標的,則應訂立技術開發合同,而非技術轉讓合同。

2、完整性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在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也會就諮詢服務項目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但這與有着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的技術方案是有着本質上的區別,這也是技術轉讓合同與技術諮詢及技術服務合同的重要區別。

3、權屬性

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在形式上雖表現為以圖紙、資料、磁盤、磁帶為物質載體的技術文件或技術方案在當事人之間轉移,但本質上是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技術祕密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的權屬在當事人之間轉移。

4、法定性

由於技術轉讓合同涉及專利、技術祕密等問題,所以除受《民法典》制約外,還要受《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約。

資金和技術合同的簽署應該謹慎小心,有疑問或者不瞭解的可以請一位知識產權律師來協助簽署合同或者審核合同 。這種合同一旦出現差錯損害的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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