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作開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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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什麼是合作開發合同?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共同出資、共同參與、共同研究開發完成同一研究開發項目,共同享受效益、共同承擔風險的合同。

合作開發,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參與為前提,《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五條指出“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覺完全地履行義務為保證的開發研究過程。對合作開發研究完成的發明創造,《民法典》規定除當事人事先有約定的以外,專利權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轉讓其專利權時,他方有優先受讓權。

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二、條件

從合作開發合同的概念可以概括出合作開發合同應符合的條件:

1、訂立合作開發合同的應當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

2、訂立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應共同出資,出資的多少應在合同中約定。

3、訂立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應共同參與合作開發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

4、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應共享收益和共擔風險,其比例應在合同中約定。

三、與技術聯營合同的區別

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聯營合同都涉及一定的技術,但是二者是有區別的。

合作開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共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就其合同涉及的技術一般是在訂閲合同時雙方都尚未掌握的,不是一項成熟或基本成熟、直接可以使用的技術。而技術聯營合同則是一方當事人以技術為郵資,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的聯合生產經營的合同。這裏的技術一般是一方當事人已經掌握的,可以直接用於生產實踐的專利技術或者非專利技術。

合作開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與開拓未知的技術領域、解決新的技術課題緊密聯繫的。所以合同中應對風險責任、技術成果的分享與使用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技術聯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則重點體現在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經營風險上。

在實踐中,對於合同約定對一方當事人投入的非專利技術或專利技術進行合作開發的,應具體分析該技術的工業化程度及開發的含義,一般不應作為合作開發合同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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