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合同簽訂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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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合同簽訂的日期
(1)合同以要約、承諾的方式訂立的.承諾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在通常情況下,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二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行為時合同成立。
(2)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4)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對方接受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對方接受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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