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在開始日期後面是否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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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在開始日期後面是否允許?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在開始日期後面是否允許?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在開始日期後面是允許的,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可以在開始日期之後,但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算。 《勞動合度同知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道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以簽訂之日為準,但是為維護合法權益,最好先訂立合同。

二、合同法合同有效期規定是什麼?

合同的有效期分為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終止。

1、合同生效時間

一般來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生效的時間,一般認為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

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為生效時間;

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對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條件的限制,則以該附加條件達成時為合同生效時間。

2、合同終止時間

如果沒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那麼判斷合同是否終止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般意義上的合同終止時間通常為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

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整履行合同義務的,或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可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一方過失或故意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終止合同。

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的用人單位可能為了逃避相關的責任承擔,所以在一些具體的簽訂勞動合同時間這個方面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實際用工之日起才簽訂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計算勞動時間也應當是從用工日期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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