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行為人要承擔哪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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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間人要承擔哪些義務?

居間行為人要承擔哪些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的義務

在報告居間中,居間人對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地報告給委託人。在媒介居間中,居間人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據實報告給各方當事人。向委託方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

2、忠實和盡力義務

忠實於當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間人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應當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的忠實義務具體包括:首先,居間人應將其所知道的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或商業信息如實告知委託人。

3、隱名和保密義務

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

4、介入義務

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祕密目的的最終實現。

5、其他義務

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商事慣例和交易習慣,不得從事違法的居間活動;居間人原則上不得同時為委託人和相對人的居間人。

二、居間行為合同構成要件有什麼?

1、居間合同以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為目的

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這種服務表現為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的媒介。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進行居間活動的結果,其目的在於通過居間活動獲取報酬。居間人的活動只有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合同關係才有意義。

2、居間人在合同關係中處於介紹人的地位

居間合同的客體是居間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實施中介服務的行為。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或當事人一方,居間人只是按照委託人的指示,為委託人報告有關可以與委託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給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在當事人之間充當“牽線搭橋”的媒介作用,並不參加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具體的訂立合同的過程,他的角色只是一箇中介服務人。只是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

3、居間合同具有諾成性、雙務性和不要式性

居間合同的諾成性是指,只要委託人與居間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間人就負有依委託人的指示進行居間的義務,而一旦居間人的活動取得結果,委託人就應支付報酬,合同即成立,而無需以實物的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綜上所述,在日常生活中,居間是很常見的民事代理行為,像房產中介提供的就是居間服務,旨在促成買賣雙方交易。作為居間人,要忠實履行義務,給雙方提供訂約機會,對雙方信息保密,在公平自願的基礎上促成交易。居間人提供服務會收取一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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