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的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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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的義務有哪些
所謂的居間人,是指為雙方交易提供機會、信息,促成雙方交易的人員。我們現實生活中比較熟悉的房產中介人員,實際上就是居間人。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25條的規定,居間人的義務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如實為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信息、機會的義務;另一個是儘量促成雙方交易的義務。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居間服務有一個特點是,只有促成了交易,才能夠主張支付報酬,沒有促成交易,是不用支付報酬的。
相反,如果居間人不盡責,因為其故意或重大過錯導致了委託方損失的,委託方有權要求居間人進行賠償。
當然,出於公平的考慮,法律規定,居間人在沒有促成交易的情況下,雖然不能主張勞動報酬,但是可以請求居間人支付辦理委託事務的合理開支,比如車費、餐費可以要求委託人按照實際產生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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