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造假應當如何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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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合同造假應當如何進行認定?

技術合同造假應當如何進行認定?

合同造假常見有以下三種情形:

1、公章造假,在形式完整的合同中加蓋假冒的公章,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一般情況下,公章造假會使合同不成立。在簽訂合同時需要對所蓋公章進行仔細審查

2、篡改合同一般是指擬製的合同條款同約定的條件不符,或者是私自改動已簽章的合同,這要求當事人對合同仔細審視,簽訂後妥善保管。

3、盜用公章一般發生在未經公司同意或授權,私自動用公司公章簽訂合同。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要首先確認對方是否具備合法有效的授權,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同時,對於合同造假可能會構成合同詐騙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合同詐騙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技術合同造假與其他普通合同造假之間並沒有太大的區別,二者在合同造假的認定以及合同造假的,而對於合同造假的問題,其認定則如上述所説進行比對即可;至於合同造假的後果以及責任承擔問題則需要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認定處理,對於已經觸犯刑法的則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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