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後漲價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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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合同後漲價怎麼辦

簽訂合同後漲價怎麼辦

在簽訂合同後如果對方漲價,可以要求對方 繼續履行合約,如果對方不同意,可以起訴對方違約。

二、合同違約的處理

單方違約的處理

(一)預期違約

依《合同法》第108條的規定,所謂預期違約,以稱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預期違約的實質是種毀約行為,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

所謂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到來之前,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違約廣播這種毀約心思表示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所謂默示毀約,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行為表現而預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

其構成條件為:

1、債務人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68條所規定的情形;

2、守約方具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具有上述情形;

3、違約方不願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對於預期違約,守約當事人依法選擇下列救濟方式來追究對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1、採取自救手段,維護自身利益。依《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對於預期違約,守約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際合同,並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但對於默示毀約而言,因恐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故守約方不宜而採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參照合同法第68條規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準備,以避免擴大自己的經濟損失;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預期間內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若對方當事人在處理期間內不能提供適當擔保,應視為對方明示毀約,此時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此種自助措施與行使不安履行抗辯相似。

2、尋求司法救濟,追究對方違約責任。依《合同法》第10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措施,對於明示毀約易於操作;但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須掌握對方預期違約的確切的證據後方可訴諸法律,否則,將因證據不力反而於己不利

3、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對方履行。當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對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靜觀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變化,然後決定是否採取相應措施。對於明示毀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二)不履行

不履行,又稱完全不履行,是指債務人對自己所負義務根本未履行。具體來講,是指債務人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後能夠履行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的行為。前者指履行不能,後者稱拒絕履行 。

二者的區別,主要反映在債務人於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不履行是因為客觀上無履行能力,而不是主觀上不願履行;後者不履行是由於主觀上不願履行,而不是客觀上無履行能力。

1、履行不能。即給付不能,指債務的內容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導致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實現《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履行不能的概念,其中110條所規定的法律上和事實上的不能履行,是指債務人違約之後的履行能力狀態,法院據以確定債務人是否承擔實際履行責任,並不是指履行不能的兩種情形。在理論上,履行不能分為自始不能和嗣後不能。所謂自始不能,是指債的關係從開始設定之日起就不能履行。

對於自始不能,不少學者認為,其合同本身是無效的,因而談不上違約問題.但其實不然,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依《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或因重大誤解,使對方或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屬於可撤消合同。此類合同易發生自始履行不能的情形。當撤銷權人怠於或放棄行使撤銷權,合同效力由不確定狀態較為有效,此時則存在違約問題。所謂嗣後不能,是指債成立後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債無法履行。

(三)遲延履行

1、給付遲延。限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後,能夠履行而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

(1)、須有合法債務存在;

(2)、履行須可能;

(3)、未按期履行;

(4)、遲延履行無正當理由。給付遲延依法應承擔如下法律後果:

1)、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遲延償付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若遲延給付造成債權人喪失履行利益的,債權人可依《合同法》第94條規定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2)、對在遲延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標的物毀損丟失的,債務人依法承擔履行不能的責任,並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負責。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若債務人能夠證明即使其不遲延給付也會發生標的物毀損丟失的,則可免責;

3)、符合《合同法》第63條規定的情況,承擔交易價格風險責任。

2、受領遲延。即債權人在債務人於履行期內履行時無正當理由未能及時接受債務履行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

1)、須有合法債權存在;

2)、債務人已按期做出實際履行,且履行適當;

3)、債權人未按期接受履行;4)債權人遲延受領無正當理由。債權人遲延受領,依法應向債務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遲延受領而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如保險費.提存費.運輸費等;若為金錢給付義務,債務人可停止支付受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符合《合同法》第63條規定的情況,債權人還應承擔交易價格風險責任。

(四)不適當履行

1、瑕庇給付。即債務人雖履行了債務,但履行標的有缺陷,以致減少或喪失該履行標的價值或效用,致使債權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實現的行為。瑕庇給付的法律後果為:

1)、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瑕庇能夠補正的,債權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條的規定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對方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因此而不負遲延受領的責任;

2)、因瑕庇補正而致債務人遲延履行的債務,應承擔遲延給付的責任;

3)、依《合同法》第112條的規定,債務人採取補救措施後,債權人還有其他損失的,債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標的瑕庇不能補正或雖能補正,但對債權人已無實際利益的,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貨,並要求賠償損失;

⑤、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不為補正的,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判令了強制執行。

2、加害給付。即因債務人的不正當履行造成債權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損失的行為。如債務人交付有傳染病的家畜,致使債權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合同法》對加害給付未做具體規定,但《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加害給付的法律後果為: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其損失無論是人身損害還是財產損失,無論是實際利益還是可得利益,債務人均應賠償。此外,加害給付,一般易形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重合,當事人可依其實際情況選擇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

以上就是有關於簽訂合同後漲價怎麼辦以及和合同違約的有關內容了,有上文我們可以看出,在合同強頂後,是不可以再隨意的漲價的,如果要求漲價,就是違約,在協調無果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起訴來維持自己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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