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好的合同隨意漲價一方毀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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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好的合同隨意漲價一方毀約怎麼辦?

簽好的合同隨意漲價一方毀約怎麼辦?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一般情況下,違約方沒有合同解除權,違約方不但需要承擔延遲履行違約責任,還需要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如合同解除,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違約方還需要賠償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損失賠償額不大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還有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所以合同一方單方面毀約的話,而合同很可能因此解除,還有毀約方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就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二、違約的分類

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違約行為總體上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而實際違約又可分為不履行(包括根本違約和拒絕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和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又可分為遲延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點不當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當的履行)。

1、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又叫先期違約、事先違約、提前違約、預期毀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由此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一項合同法律制度。

2、實際違約

(1)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合同當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又分為“根本違約”和“拒絕履行”。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拒絕履行又叫履行拒絕、給付拒絕,是指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不符合約定的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時,仍未履行合同債務。合同中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後仍未履行債務,就是遲延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甚至因交付的產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害。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給付,是指債務人雖然以完全給付的意思為給付,但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

(3)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

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主要是指違反法定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行為。如《擔保法》第49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而未告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的,其轉讓行為無效。”

當事人雙方在簽訂了合同後都是會對雙方具有約束性的法律文件的,當任何一方違反了合同的義務後都是要承擔違約的法律後果的,同時無過錯方也是有權利向違約方提出補償損害的要求,如果無過錯方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內容繼續履行合同時,對方也是不可以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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