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最長可以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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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租賃合同最長可以籤多少年?

土地租賃合同最長可以籤多少年?

1、土地租賃合同最長可以籤二十年,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耕地可達到三十年,草地可達到三十至五十年,林地可達到三十至七十年,這也是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2、相關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2)《民法典》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除特別主體以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雖然在土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方面我們國家是有明文規定不能超過多少年限的,而超過部分將視為無效。但是可以在期滿過後再次租讓土地。

二、土地租賃有哪些方式

隨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國土地租賃存在着兩種不同的方式。一是國有土地租賃;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租賃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標的物具有複合性,即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當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時,其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也隨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賃結合在一起的,單純的場地出租行為在整個土地使用權出租市場中比較少。

綜上所述,土地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是有規定好的,最長是不超過二十年,但也有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最長的期限不止二十年的;同時還拓展了土地租賃方式有哪些的知識;當然在進行土地租賃時,一定要簽訂相關的租賃合同,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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