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權是什麼?有什麼特點?怎麼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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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權的概念

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權是什麼?有什麼特點?怎麼行使?

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權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它是屬於合同保全的一種方法。代位權的設立始於法國民法典,對後世各國民事立法影響很大,後來各國相繼制定了這項制度。

二、代位權的特點

代位權是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它不同於代理權。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人的權限是委託授權或者指定,法定的範圍以內,產生的法律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而代位權的法律效果是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代位權不同於撤銷權。兩者均屬於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撤銷權的行使針對的是債務人的作為行為,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三、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這是行使代位要的首要條件。如果系賭博之債,買賣婚姻之債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同樣,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也必須是合法債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構成代位權要的實質要件。合同法解釋第13條規定:“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顯然債務人只有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才不構成“怠於”,而債務人本人或委託代理人主張權利甚至請示民間調解委員會或行政機關處理,都屬於“怠於”之列。同時該條還採用推定的方法即只要債務人未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未能實現,便可視為債權人造成了損害 ,可以行使代位權。

怎麼樣,小編對於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權的介紹後,大家是否明白了一些呢?其實針對這代位權的訴訟也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種新的類型,由於代位權在我國法律上存在的時間尚不久,在訴訟的處理上也具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如果您關於合同代位權有更多疑問或者需要幫助,都請聯繫本站的專業律師團隊,我們一定能為您提供更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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