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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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方式是什麼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權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相對人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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