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3W

公司為了要生存,要發展,所以不可避免的與顧客,與合作伙伴之間都是需要簽訂合同來協議雙方當事人需要履行的義務,合同也是帶有很多風險的,如果出現違約或者一方當事人無法原有的履行義務就會出現抗辯權,那麼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什麼

合同履行抗辯權可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等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即依照誠信原則,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無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同時在對方當事人未按合同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也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一般適用於買賣、租賃、互易等雙務合同中,但其有嚴格的構成條件:

(一)須當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負債務。此條件包含兩個含義:第一,即當事人相互間的債務是基於同一合同關係。如果當事人間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合同,則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第二,需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如果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僅享有權利不負擔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僅負擔義務不享有權利,則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同時需要明確的是,當事人之間互負的債務必須具有對價或牽連關係,即其債務之間互為條件、互為牽連。如果當事人之間的債務沒有牽連性,則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

(二)須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由於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之一是,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必須同時履行,否則不構成同時履行抗辯,因此清償期對雙方債務來講是同一的,也就是説,雙方債務一定是同時到期。此外根據該條件的要求,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必須已屆清償期,否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無權要求對方履行,從而也無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餘地。

如果當事人雙方明確約定了債務清償期,則很容易判斷債務是否到期,進而判斷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但是,如果當事人對債務履行期未作約定,或者只約定了一方的債務履行期而未約定另一方的債務履行期,那麼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則需要加以研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債務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所以,如果當事人對其債務履行期均未作約定,則可以認為雙方的債務履行期相同,一方不履行債務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只約定了一方的債務履行期而另一方的債務履行期未約定,則需要通過判斷一方的債務履行期對於另一方履行債務來講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則可以認為雙方之間的債務成立同時履行,可以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否則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

(三)須對方未履行債務。雙務合同中,當事人要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以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必須是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如果對方當事人已履行債務,則未履行的一方不得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對這一點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非常清楚。值得研究的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已履行了大部分義務,尚剩一小部分義務未履行,或者履行義務有瑕疵,則另一方當事人是否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來拒絕履行自己的主要合同義務。筆者認為,由於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的法律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對此情況則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加以判斷。具體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完全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有瑕疵,導致對方當事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則對方當事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二,如果當事人間的債務可以分割,則在一方當事人未完全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有瑕疵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對方未履行的部分或者有瑕疵的部分內,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三,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完全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有瑕疵,不影響另一方當事人合同目的的實現,且義務不可以分割,則可以認為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因此依法不能行使。

(四)須對方的履行是可能的,如果對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義務,則當事人不能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是適用免責規定或者違約規定進行處理。

例如,2001年3月,上海市某房地產企業與廣州市某建築幕牆公司簽定了價值1100萬元的玻璃幕牆施工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按工程進度計劃日期,同時施工並同時支付工程款。合同實施後,房地產企業發現該幕牆公司施工能力不足,並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由此引起房地產企業的警覺,向該幕牆公司提出了質疑,並且提出不再按原合同同期支付工程款。由此雙方發生了爭議,按合同的爭議條款,經仲裁裁決,房地產企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鑑於該幕牆公司已無能力繼續按期履行合同,裁決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特性上有相似之處,兩者都是為了保護準備履行義務的一方不至於在履行後不能得到對待履行。事實上,兩者之間還存在着明顯的區別:

(1)目的不同。留置權以擔保合同債務履行為目的。留置權是債權未受償前,留置對方財產,目的在於經過約定期限以後,債務人仍不支付其應付款項時,可依照法律規定,以留置的財產折價或是以變賣該財產的款項優先受償。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發生和行使主要在於促使雙方同時履行,以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2)性質不同。留置權是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務人履行其合同債務而由法律規定的權利。留置權人可以按照留置的債務人的財產價值優先受償,而同時履行抗辯權為對抗權,不具有物權性質,它只能對抗雙務合同中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拒絕履行其義務,所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產生優先受償的問題。

(3)根據不同。留置權的發生必須是一方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也就是説,在留置權發生時,一方已佔有對方的財產。而同時履行抗辯權發生的根據是雙務合同在債務履行上的牽連性,在對方未履行給付義務時,才可行使抗辯權。因此在抗辯權發生時一方是不可能佔有對方的財產的。

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區別表明,不可以將法律關於留置權的制度簡單地適用於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情形。

二、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並且在後履行方於一合理期限內未能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它是兼有抗辯權與形成權性質的複合性權利,而且是一種積極性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九條規定: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辯權的構成條件: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於以下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⑤其他情形。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在大陸法系各國,後履行方財產顯形減少應發生於何時,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訂立後財產顯形減少,如德國、瑞士等民法採用;二是訂立時財產已減少,如奧地利民法第165條規定。筆者認為,第一種立法例較為妥當。因為若訂立時後履行方財產已減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受不利,沒有必要保護,非因過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誤解或受欺詐為由主張救濟。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應發生於何時,筆者認為,在解釋時採用第一立法例較為妥當。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例如,2000年9月,杭州市某房地產企業與該市某建築公司簽定了價值3500萬元的建築施工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先由房地產企業支付25%的工程款,總計875萬元。合同簽定後,房地產企業發現該建築公司存在嚴重的債務問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因此未按合同的約定支付25%的工程款,並要求對方提供擔保。而該建築公司未提供任何擔保,並以房地產公司違約為由上訴法院要求支付違約金。經法院調查審理,認定該建築企業因在以往多處建築項目中違規帶資施工,導致公司資金無法正常運轉,存在嚴重的財務風險,喪失了商業信譽,判決房地產企業的不安抗辯權成立,該建築公司敗訴。從而使房地產企業免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當一方當事人無過錯的履行自己的義務相互已經形成了互負債務而另一方違約,前方當事人就有權使用抗辯權暫時中止給付資金,然後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結果中止合同的繼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