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違約責任的形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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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最新合同編違約責任的形式是什麼?

民法典合同編違約責任的形式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的前提條件:

(1).非違約方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

(2).依法律和合同的性質能夠強制履行

(3).繼續履行在經濟上是合理的

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格、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非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以下幾點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替代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代替履行的費用。

(二)採取補救措施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做、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1)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做、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法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yu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後,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損害賠償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損失=實際損失 可得利益損失,可得利益包括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等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或者履行其義務但不符合其約定的行為時,未履行方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可以是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也可以是非金錢債務的繼續,或者可以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請求對方更換、退貨等,在對方繼續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還有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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