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違約責任的抗辯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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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合同違約責任的抗辯是怎樣的?

民法典合同違約責任的抗辯是怎樣的?

當事人屆期未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條件時就屬於先履行抗辯權的實際違約。先履行抗辯權的違約方式包括不履行抗辯、遲延履行抗辯、部分履行抗辯、瑕疵履行抗辯四種。

對履行效果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抗辯而言,通常情況下,履行效果就是履行利益。例如,甲方邀請乙方嫁接果樹,合同約定了成活率,甲方的履行利益與履行效果是一致的。但有時履行效果與履行利益的內容並不相同。比如,甲方邀請乙方授課,雙方並未約定授課效果,乙方完成授課任務,就應視為甲方實現了履行利益。授課效果的好壞並不影響履行利益的存在。

二、不安履行抗辯權

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中,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

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着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中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於以下合同,中國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

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三、行使履行抗辯權條件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表現為當事人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這種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可以表述為“保留自己的給付”,也可以表述為“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行使履行抗辯權,是否需要向對方作明確的意思表示?是否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應區別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規則。

第一,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因為不通知對方,不會因為未通知而給對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表現,是屆期不履行債務,此時應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瞭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對抗權利。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未通知另一方並不構成合同責任。這不同於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因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負有先履行義務的方當事人。通知對方,使對方有一舉證的機會或能及時採取減損措施。對於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者來説,負有後履行的義務,對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應當通知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沒有一履行義務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後者應當將拒絕的意思明確通知對方。當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也可以主動通知對方,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

綜上所述,《民法典》違約責任主要涉及合同利益相關、損害賠償細等內容。除此之外,合同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是不能通過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樣是不合理,存在偏頗。具體的情況,需要以實際情況和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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