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償需要什麼條件 - 它具有哪些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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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時常會有債務人因為各種原因不能夠償還債務的情況出現,這時如果具備了一定的條件,就可以代物清償。那麼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償需要什麼條件?它具有哪些效力呢?下面,本站小編為您進行解答。

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償需要什麼條件?它具有哪些效力?

一、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償需要什麼條件?

代物清償是指債務人以他種給付代替其所負擔的給付,從而使債消滅的現象。代物清償是一種合同 ,代物清償成立時原債務並不消滅。

代物清償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原有債的關係存在。原存在債的關係,無論是合同之債,還是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只要有債權債務,就可成立代物清償,至於原債的標的如何,在所不問。

2、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合同之債的內容,不論是財物、勞務抑或權利,均可相互替代,成立代物清償。即使同為財物,即使種類相異,亦不影響代物清償之成立。

3、須有當事人的合意。由於代物清償改變了原債中的給付,因而須以債權人、債務人合意才能成立。否則不產生代物清償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説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

4、須清償受領人現實受領他種給付。僅有雙方當事人答成合意,代物清償協議成立,但並不生效,不產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樣,代物清償協議在合同理論上屬於實踐性合同,必須有當事人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果。

二、它具有哪些效力?

1、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後,新債務當然成立。但這個新債務並不是原債務的繼續,而是異於原債務的另一個債務。

2、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後,新債務的清償期未屆至之前,債權人不得行使原債權。只有新債務不能履行,或無效或被撤銷時,才能就原債務請求履行。

3、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後,如果新債務沒有履行,原債務就不消滅,所以原債務的擔保等從債務也繼續存在。

4、新債務與原債務如均已屆清償期,則因新債務不履行時,其原債務並不消滅,債權人自然可以請求履行新債務,也可以請求履行原債務。債務人如履行新債務時,原債務隨同消滅;如債務人履行原債務時,新債務隨同消滅。

5、如代物清償合同系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則債權人是行使原債權還是行使新債權,不受限制。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償需要什麼條件,它具有哪些效力的相關內容。代物清償有四個要件,即有原有債的存在、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當事人達成協議以及清償受領人現實受領他種給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齊齊哈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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