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合同有效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 其效力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在很多情況下,如債權債務轉讓,或者其他類的交易合作等等,雙方當事人都需要就此內容簽署相應的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合同的簽署,已經成為當今各項活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同時,合同的簽署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合法的成立。那麼,在實際中,債權債務合同有效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債權債務合同有效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其效力是什麼?

一、債權債務合同有效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為前提。在可撤銷合同,原則上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合同承受時,原合同當事人享有的撤銷權視為已經拋棄,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張合同的撤銷,否則將給他方當事人帶來不測的損害。

(二)承受的合同須為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中只能成立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故不能成為合同的標的。

(三)須原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達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關於合同承受的合意,應適用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有關機關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也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的批准。

(四)須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

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發生效力。


二、債權債務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合同承受的效力為首先在於承受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享有的一切權利和負擔的一切義務,原合同當事人完全脱離合同關係。依附於原當事人的全部權利義務均移轉於承受人,包括在合同權利轉讓或合同義務的轉讓中,與原債權人或者原債務人的利益不可分割的權利如撤銷權、解除權,一併移轉。

在這一點上,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和合同權利轉讓或者是合同義務轉讓不同。嗣後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概與原合同當事人無關。其次,因合同承受為無因行為,承受人得對抗原合同當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對抗對方當事人。

除了約定具體的內容,以及表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之外,還有就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情況發生,以便可以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外,簽署的合同生效了,也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成立,所以大家在簽署合同時,務必認真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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